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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幾個月中,山西省陽泉市事業單位頻繁招聘,在10月13日陽泉市直考試之前,陽泉市所轄五縣區又發出了共331人的招聘公告,其中城區40人,平定152人,盂縣80人,礦區14人,郊區45人,以一個市的規模能夠如此頻繁如此大量的招考實屬不易,所以廣大考生務必抓好最近機會,認真備考,爭取快速上岸,從陽泉市最近考試來看,考試題目較為固定,公共類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和《職業能力傾向測驗》,醫學類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和《醫學基礎知識》,教師類科目為《學科知識》和《教育綜合知識》,在公共崗和醫學崗中均考察公基,且題目知識點也較為固定,且相較其他考試而言,此次考試中判斷題占到了相當大的比重,而這一部分又是很好拿分的,本文旨在通過對于2018 年 8 月 11 日山西陽泉市直法律判斷題的分析,來為大家提供學習的重點和方向。
【試題再現】
1.自由權是法律權利的核心,是其他權利要素存在的基礎。( )
【答案】A 。解析:自由權是法律規定或者認可并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活動的權利,不受他人干預。法律權利的核心和基礎是自由權。故本題說法正確。
2.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才是犯罪;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
【答案】A 。解析:《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 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 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 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認為是犯罪。故本題說法正確。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部門規章。( )
【答案】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 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 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 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 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 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故本題說法錯誤。
【中公點評】通過上述題目大家其實可以明確發現,陽泉市直考試題目還是具有一定難度的,所以建議廣大考生對于陽泉考試不要抱有裸考心態,應當通過系統學習,讓自己的付出更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