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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一直以來都是大家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我們在考試中時常會遇見的知識點。特別是今年1月1日以后《民法典》開始適用,而《民法典》也對我們國家婚姻的效力做了一定的修改,這是需要重點注意的。今天就來給大家分析一下在中國結婚需要滿足的條件以及結婚后婚姻的效力問題。
一、結婚的條件
在中國,結婚的話需要滿足兩大條件,一是實質條件,二是形式條件。
(一)實質條件
第一,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法律規定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第三,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四,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關于實質條件的四個要點,屬于生活常識,絕大多數人都知道的,并不用再花太多時間去記憶,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一個點是血親關系區分清楚,直系血親是指有著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所以我們的兄弟姐妹并不是我們的直系血親,而應該歸類為旁系血親。
(二)形式條件
結婚登記是我國自然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定程序。
關于結婚登記大家需要了解就是在我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只有登記了才是我國法律上承認的夫妻。
二、婚姻的效力
(一)無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二)可撤銷的婚姻: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關于婚姻的效力,我們會遇見的有無效和可撤銷兩種情況,其中可撤銷是考查較多的,而且《民法典》也是對可撤銷的情況進行了修改。在《民法典》適用前我國婚姻可撤銷情況只有因脅迫可撤銷,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是《民法典》新增的內容。這兩種可撤銷的婚姻效力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被脅迫或被隱瞞的一方才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并且請求撤銷的時間是一年內,而脅迫或隱瞞的一方是無權請求撤銷婚姻的,撤銷后雙方相當于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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