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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地方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中,法律都是經常會考到的內容,而其中民法部分的善意取得也是考生很容易出錯的地方,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備考,下面就由中公教育來帶著大家進入善意取得內容的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上述法條對于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詳細規定,從該法條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出讓人無處分權
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二、不動產已登記,動產已交付
從《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三、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于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通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了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為其行為出于非善意;最后,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
四、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性質必須是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例題】(多選題)下列屬于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是:( )
A.出讓人無處分權
B.不動產已登記,動產已交付
C.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D.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答案】ABCD。中公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由此可以得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四項,分別是:出讓人無處分權;不動產已登記,動產已交付;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所以ABCD選項正確。故本題答案為ABCD。
在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中,經常會對善意取得的有關制度進行考查,例如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哪些物品不適用于善意取得等。希望通過上文的講解,考生能夠更好地掌握善意取得這一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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